沪宁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3:1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到干扰和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参与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并保守秘密,且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收集、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要求
第十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发现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根据相应法律法规采取后续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与外部审计团队共同为公司进行审计服务时,应明确分工,共享信息数据、高效协作,相互补充审计范围,共同推进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送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是实施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及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审计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被内审部门或公司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内审部门或公司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时, 可以向内审部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内审部另派人对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情况变更、撤销原因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根据情况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被内审部门或公司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须将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反馈给内审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
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