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1:16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公司
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须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4、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
少于 2 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临时小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内容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拟定、修订完善公司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并按公司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实施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及其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3、实施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及其是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4、实施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6、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7、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议;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
(部门)、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
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严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公司各级员工的监督,对审计
人员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公司及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或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
中,若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或实施的审计程序有异议或争议时;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有异议或争议时,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和汇报。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经营管理层行使,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理财。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批
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所涉及的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作初步的了解后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项目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公司(部门)名称;
2、审计目的、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
计划,于实施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公司(部门)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公司(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