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8:56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湖 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 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现行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
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所述 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 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