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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29:43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利
益相关各方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监督和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内审部及财务部、子公司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
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的工作中,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
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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