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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拓: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8:4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配合内
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会领导,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
受控制和干扰。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有效运作。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权的参股公司。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者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者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人员安排。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小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征询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做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
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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