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01:16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熟悉财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为兼职审计人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保障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复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整改建议等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拟订整改措施回复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 1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全面保障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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