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38:2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已到期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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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欣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9.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
属期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届满,1 名激励对象放弃归属,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届满,尚有 105.20 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届满,尚有 7.50 万份股票期权未
行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12.70 万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到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廖春兰
经办律师:
王娅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