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3:09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9: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会议;
(三)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 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