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8:53:09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外,还需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 (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 关联方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如果公司未就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则针对每一日常性关联交易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审议。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 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 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 述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议程序。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