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7 19:36:32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2446136W。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0,000股,于201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Huasi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邮政编码为0623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31.071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精确定位服务“三农”,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发展目标,积极发展附加值高、特色明显、品质优良的农产品,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现产业强村富民,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饰制造;服饰研发;皮革制品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毛皮鞣制加工;毛皮制品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畜禽收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品牌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农副产品销售;热力生产及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暂定,具体以市场监督部门审核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0,001,8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数比例
1 贺国英 48,000,000 68.56%
2 贺树峰 2,700,000 3.86%
3 韩亚杰 2,700,000 3.86%
4 郭艳青 2,700,000 3.86%
5 贺增党 2,700,000 3.86%
6 吴振山 1,200,000 1.71%
7 深圳市众易实业 8,181,800 11.69%
有限公司
8 肃宁县华商投资 1,820,000 2.60%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70,001,800 100%
上述发起人出资均以净资产出资,已经由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华德验字[2009]62号《验资报告》审验,已于2009念月13日出资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77,310,7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7,310,718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