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7 19:36:32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类型和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下同)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等)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等)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临时提案具有《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
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公司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