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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7 19:54:09

Regul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CG-AB-110
Rev.B
本文件属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复制或转让。

目 录

1.0 目的......1
2.0 适用范围......1
3.0 定义......1
4.0 依据文件/参考文件......1
4.1 依据文件......1
4.2 参考文件......1
5.0 责任......1
5.1 董事长......1
5.2 总经理......1
5.3 公司董事会秘书...... 1
5.4 董事会办公室...... 1
5.5 其他部门......2
6.0 流程/规定...... 2
6.1 总则......2
6.2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3
6.3 股东会的召集...... 5
6.4 股东会的提案...... 6
6.5 股东会通知...... 7
6.6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7
6.7 股东会的召开...... 9
6.8 会议议题的审议...... 9
6.9 股东会的表决...... 10
6.10 股东会决议...... 12
6.11 股东会会议记录......13
6.12 休会与散会...... 14
6.13 股东会决议公告...... 14
6.14 股东会决议执行...... 14
6.15 其他事项...... 15
7.0 记录......15
8.0 附录......15
CG-AB-110 股东会议事规则 Rev.B 1 / 13
为明确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
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规
则。
2.0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3.0 定义
无。
4.0 依据文件/参考文件
4.1 依据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4.2 参考文件
1) 无。
5.0 责任
5.1 董事长
1) 负责主持股东会;
2) 是股东会决议公告的第一责任人。
5.2 总经理
1)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办董事会交予的股东会决议事项;
2)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汇报。5.3 公司董事会秘书
1) 负责股东会的会议筹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 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工作;
3) 是股东会决议公告的直接责任人。
5.4 董事会办公室
1) 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股东会会务和股东
会决策事项的督办等;
2) 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
作;
3) 负责在会议召开当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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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4) 负责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会议所涉及的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
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5)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6) 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7) 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8)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9) 负责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10)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经内部决策流程后报股东会获得批准后
方可施行。
5.5 其他部门
1)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参加有关会议。
6.0 流程/规定
6.1 总则
1)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3)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5)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2)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
人。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3)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4)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 6.2 7)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职权中除第(一)、(四)、(十二)项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5) 本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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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6)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7)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其它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8)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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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6.3 股东会的召集
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 6.3 1)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第 6.3 1)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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