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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8:37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八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前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条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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