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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9:17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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