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泰山石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4:5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注 1: 规则依据一列的法规名称对应全称如下: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2.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4.12.27)
3.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4.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03.28)
5.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03.27)
6.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03.28)
7. 《独董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03.27)
8. 《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03.27)
9.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修订)
10.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11.《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
注 2: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同时,除下述表格所列示的条款之外,部分条款仅进行文字调整,例如,将条款中的数字由原来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调整为采用中文数字表示,将“或”修改为“或者”,“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法律法规统称“有关监管规则”等,不涉及实质修订。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
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 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则。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
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开等事项,对公司、公司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的股东
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
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 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 等各项权利,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力机构,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
/ 第六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性并提高效率,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委托或者收购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以及其
他《深交所上市规则》所述的交易,以及对外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等事项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在本章规定
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 第七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另有规定,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
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总资
产、交易标的净资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
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 6 项指标占公司相关财
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
(一)日常交易,即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和提供劳务、出售产
品和商品、工程承包等事项;
(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交易;
(三)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和
偶发交易;
(四)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
括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
销资产等事项。
对于超过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所对应绝对金额的
交易,股东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达到 50%以
上的事项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
用者)均小于 50%但达到 10%以上的事项,或者其他触发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批。
对于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董事会可在公司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内部管理制度中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