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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8 17:02:26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通过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阶段填写《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及附件1的要求登记外,还应当制作《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在开展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密承诺(详见附件3)或公司向其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4,
附件1—4以下合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档案信息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名称 单位及职位 统一信用代码 与上市公司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身份证号 关系
本单位(部门)承诺:(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
间,不交易爱柯迪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爱柯迪股票。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报送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报送备案。注 2:内幕信息知
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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