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洋创新: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8:5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例: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的有关内
豁免披露的方式
容等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例: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
□是□否 □是□否
人档案表 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公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知情人姓名/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 登记人
序号 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式 容 登记时间
称 部门 号码 处阶段 息时间 (注4)
(注1) (注2) (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