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8:25:08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49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织”)和 (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织”)和纪律检查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合成材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术推广;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展经营活动)。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不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440.2025 万股,公司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1440.2025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440.2025 万股。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51440.202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