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7:4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报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激励、奖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
(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职务及岗位责任确定薪酬,不另发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履职能力确定;
(二)年度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三)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薪酬发放方式: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及方式,按公司现行工资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代扣代缴以下款项后,发放剩余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及履职情况计算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约束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公司经营状况及年度盈利情况;
(二)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及地区通胀水平;
(三)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或组织结构变动;
(四)董事、高管年度考核结果。
薪酬调整方案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针对特定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降薪、扣除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内部严重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个人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擅自离职、被免职或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