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必创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6:42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
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六) 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 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 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九)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十一)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
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应认真、负责、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

必创科技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