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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5:54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债券融资时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述“公司债券”系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中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统称为债券。
本制度中所述“信息”系指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披露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若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指定新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
财务、治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
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报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部原因及对公司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整
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
于可公开获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公
司债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主体、标的、交易安排或者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事项起因或者背景、相关决策程序(如有)、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件触发不同事项披露标准的,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同时符合不同事项的披露要求。相同类型的重大事项持续触发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是指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发生日当日: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监管机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监管机构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如需),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司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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