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4: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洁美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洁美科技本次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洁美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洁美科技的股份,与洁美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洁美科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洁美科技系于 2001 年 4 月 9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9 号)核准,
洁美科技公开发行 2,55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洁美科技”,股票代码“002859”。
经本所律师核查,洁美科技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7272208214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阳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方隽云,注册资本为 43,088.376 万元,类型为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经营期限自 2001 年 4 月 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检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洁美科技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洁美科技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洁美科技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洁美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洁美科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洁美科技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8 月 12 日,洁美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洁美科技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81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君刚、王琼共计 2 人。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来源为公司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
公司股票。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66.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