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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0:10:29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如:汇率、利率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以锁定项目成本、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设立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20%以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全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策略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业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发起部门,其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提出交易申请并负责说明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理由、策略等。
第十七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2、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3、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计划,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8、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及证券投资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审计部应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需严格遵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度及流程,做到事前审批、合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按领导小组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风险敞口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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