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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东华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5:55

东华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人。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
顾问和总经理助理。 理助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等规定,在公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发挥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0801.3872 万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801.3872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的除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的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具体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具体制定董事、监事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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