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1 17:08: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7日上午10:0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吴承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
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目录
序号 文件 页码
1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7
2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3 85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 105
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5 115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
6 123
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
7 128
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
8 131
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9 134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10 144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11 151
度》的议案
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12 161
机构的议案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取消监事会及监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 条
款 原条款内容 款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 企业制度,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
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浙商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章程指引
第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2025)》
一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章程指
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引》”)第
称“《公司法》”)《中华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一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简称“《证券法》”)《中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条 条
款 原条款内容 款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以下简称“《党章》”) 程指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
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根据新《公
任。 司法》第十
第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条,新增法
八 担任。 八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
条 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产生变更方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法。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根据《章程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指引》第九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条、第十条
第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明确
新增 九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法定代表人
条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任的情形;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明确公司债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务承担的情
形。
第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 股东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