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华材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1 18:42:46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7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和义务、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
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使用 XBRL 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
公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
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按照《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履行相关的信息豁免程序,并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