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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华材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1 18:42:46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46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交易标准的交易行为进行审议并披露,无须递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
草案,各有关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信函、传真、
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包括快递)送出的,自投寄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
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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