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20:10:54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90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包括:
(二) 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七)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
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 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 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