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5 18:36:4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交所进
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
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
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但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
露质量、规范运作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
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
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 不得
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 保证准确、
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
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如有)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 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