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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17:03:26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有关指示精神,逐步构建支撑公司发展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以及《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中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
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的审批;
(二)对职业经理人的职数设置、聘任期限、任职资格条件、选聘程序等具有决策权;
(三)对职业经理人的选聘、能力测评与考察、签订契约关系、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的确定和人事退出具有决策权。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或提议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研究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职数配备、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程序;
(三)审议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负责提名职业经理人候选人;
(五)监督检查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执行情况、职业经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草拟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二)负责职业经理人的日常人事管理。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以业绩导向、市场导向选聘职业经理人,职业
经理人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标准:

(一)基本要求,指学历、专业、经验、年龄等;
(二)核心标准,指知识、技能、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
(三)参考项,指行业和上市公司经历、个性特征等。
第九条 经营层各岗位的基本条件、核心标准与个性化
条件等,根据岗位要求不同,由提名委员会对经营层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标准进行设计,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在选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聘期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
初次聘任的,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聘期期满后,予以续聘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一并免去。
第五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实行市场化方式选择人才,可采取对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内部竞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须包含以下程序:
(一)职位确定;
(二)拟订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应聘者资格审查(学历、专业、经验、年龄等);
(五)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六)候选人能力测试(知识技能、能力、素养等);
(七)考察或背景调查;
(八)民主评议;
(九)董事会聘用;
(十)履行聘任手续。
公司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
动关系。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激励约束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
根据《聘用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暨聘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暨聘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暨聘期经营业绩目标。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绩
效考核(聘期考核),具体依照《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当月或次月进行。试
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者可继
续聘用,不合格者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
行,以《年度暨聘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所约定的业绩目标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其薪酬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结果由董事会最终审批。
董事会组织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职业经理人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时采取以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七章 薪酬激励与约束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
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年薪参照职业经理人当年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市场薪酬水平均值等因素,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加快探索完善职业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多种方式对职业经理人实施长期激励。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
财务审计、风险保证金、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在受聘期间以及解聘后的责任、权利、利益及其行为进行约束。相关具体要求由董事会研究明确后在《聘用合同》等文件中列明。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职业经理人离职
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
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避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公司将有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 号)等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业经理人缴纳
社会保障福利,缴存基数以及比例按国家及郑州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福利外,其他福利按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九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并督促职业经理
人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职业经理人加强有利于职
业发展的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为职业经
理人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章 退出
第二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与
其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一)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二)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
(三)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的;
(九)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十)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辞职的,应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 日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任职期间审计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
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聘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
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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