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6:18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
内部审计部门须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内审内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内控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行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传签方式。如采用通讯和传签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内审内控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