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1 19:19:49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分别召开
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议案》等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撤销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修订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撤销监事会,现任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监事会法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条款将不再适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撤销监事会及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之前,监事会将继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目众多,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和“监事”等相关表述。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其他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调整不再逐项列示。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行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第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2 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作经费。
工作经费。
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618,600 元。 427,824,200 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4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5 ——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
6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
7 —— 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
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
8 —— 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
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为公司总经
理,所称副经理为公司副总经理。本章程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9 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问等。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11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 431,618,6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27,824,200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7,824,200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3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公
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15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6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14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