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碳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8-28 17:21:1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 “保荐机构”)作为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碳素”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方碳素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东方碳素向全资子公司宝丰县欣鑫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鑫碳素”)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经营发展需要,2024 年 6 月 24 日,欣鑫碳素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
顶山分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
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金额 1,000.00 万元,借款合同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 2024 第 10308702 号,该借款由杨遂运、刘淑琴、东方碳素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分别为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 2024 第
10308702-1 号、中原银(平顶山)最保字 2024 第 10308702-2 号、中原银(平顶
山)最保字 2024 第 10308702-3 号。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比例为 1.17%。
二、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充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开源证券认为:东方碳素为全资子公司欣鑫碳素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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