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5:52:41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19023号
目录
审计报告
模拟资产负债表 1-2
模拟利润表 3
模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7
模拟财务报表附注 8-83
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19023号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达莱公司)按照后附模拟财务报表附注二披露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模拟财务报表,包括 2024年 4月
30 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及 2021年 12月 31日的模拟资产负
债表, 2024年 1至 4月、2023年度、2022年度及 2021年度的模拟利润表、模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模拟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模拟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模拟财务报表附注二
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乌达莱公司 2024年 4月 30 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的模拟财务状况以及 2024年 1至 4
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的模拟经营成果。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模拟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乌达莱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模拟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模拟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 1月 1日至 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仍未完成并网的,国
家不再补贴。自 2021年 1月 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乌达莱公司根据《关于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浩特 475兆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锡发改价字[2020] 21号)的批复,按 0.47元/千瓦时确认电力收入,截至 2024年 4月 30日,乌达莱公司确认的电力收入包含电价补贴收入共计 727,791,514.50元(不含税),乌达莱公司尚未收到该补贴款项。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模拟财务报表的责任
乌达莱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模拟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模拟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模拟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乌达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乌达莱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乌达莱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模拟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模拟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模拟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模拟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模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
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乌达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模拟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乌达莱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模拟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模拟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其他事项
本审计报告仅供模拟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股权转让之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不应发送至除股权转让方以外的其他方或被其他方使用。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2024年 9月 12日
模拟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乌达莱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 91152528341368567W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00,000.00 元,是由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 40%、35%和 25%成立的合
资公司,即分别出资 4,000,000.00 元,3,500,000.00 元和 2,500,000.00 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00 40.00%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500,000.00 35.0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25.00%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
2017 年 5 月 31 日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内蒙古北方龙
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1.25%的股权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转让
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了更好的实施专业化管理,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尽快推进项目建设,2017 年 12 月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25%股权的协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公司 25%股权转让给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本公司 60%股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00 60.00%
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00 40.00%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
根据本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第七次股东决议、发改委批复文件要求和年度投资计
划,需股东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0%注入资本金,其中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注入资本金 580,392,000.00 元,已注入资金 6,000,000.00 元;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注入资本金 386,928,000.00 万元,已注入资金 4,00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27 日、5 月 31 日、9 月 12 日和 12 月 30 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 150,000,000.00 元、 75,000,000.00 元、20,000,000.00 元和
160,00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28 日、11 月 13 日分别收到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资本金 150,000,000.00 元、120,000,000.00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蒙
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出资金额 411,000,000.00 元,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累计出资金额 274,000,000.00 元。变更后,本公司实收资本685,000,000.00 元,注册资本暂未变更,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11,000,000.00 60.00%
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74,000,000.00 40.00%
合 计 685,00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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