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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市值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09 20:06:4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可以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促进公司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每个交易日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八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 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 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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