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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时间:2024-12-13 18:47:23

股票简称:晶科能源 股票代码:68822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Jinko Solar Co., Ltd.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1 号)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新
增境内基础股份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募集说明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一、本次境外发行 GDR 暨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概要
1、本次境外发行 GDR 及新增境内基础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境外发行 GDR 及新增基础股份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及备案以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和/或其他相关境外监管机关最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 GDR 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拟面向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
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3、公司本次发行 GDR 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 A 股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
通股总股本的10.00%(根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000,519,986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合并、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导致发行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 GDR 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4、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和《业务监管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综合考虑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结果,根据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按照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 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综合考虑境内外监管要求、市场情况等因素,本次发行的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为每份 GDR 代表公司 10 股 A 股普通股。
若本次发行因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等原因要求予以调整的,或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本次发行的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的 GDR 可以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
进行转换。根据《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 GDR 自上市之日起 120 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 A 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 GDR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证券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保持 GDR 流动性及两地市场价格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届时境内外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设置转换限制期相关事宜。
7、公司本次发行 GDR 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0.00 万元(或等值外
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美国 1GW 高效组件项目 49,926.45 49,926.45
2 山西二期 14GW 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64,125.40 274,073.55
2-1 山西二期 14GW 高效组件一体化生产线项目 94,543.08 55,829.22
2-2 山西二期14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一体化生产线 246,529.85 145,579.86
项目
2-3 山西二期14GW单晶拉棒切方一体化生产线项目 123,052.47 72,664.47
3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126,000.00 126,000.00
合计 640,051.85 450,000.00
本次发行 GDR 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 GDR 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及备案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8、鉴于公司拟发行 GDR 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平衡公司新
老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9、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0、公司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监管规定》《存托凭证指引》《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相关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五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严谨的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能够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对全面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可能因技术障碍、投资成本、市场环境、客户需求等方面出现的不利变化,可能面临项目无法按期、充分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主要投向于优质光伏产品的产能扩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进度主要根据发行人及行业过往建设经验确定,项目预计效益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点的市场购销价格、历史经验以及未来预测市场情况等测算得出,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管理和实施等方面的不可预见风险,或项目建成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下游需求不及预期、原辅材料成本上升等情形,将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低于、晚于预期效益的风险。
(三)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的 N 型组件及配套产能将在现有基础上实现
提升,产能、产量提升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供货能力,但是产能扩张将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未来光伏整体市场容量的进一步扩大和市场占有率的持续提升,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同质化产能扩产过快或下游需求出现波动而导致竞争加剧、重大技术替代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
导致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如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将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些年光伏行业发展迅速,产业链各环节龙头企业依靠资金、技术、成本和渠道优势,不断扩大规模,纷纷进行扩产或围绕行业上下游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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