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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加芯彩: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诚)

公告时间:2025-03-24 19:55:12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诚先生,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同时兼任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海达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 10 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有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表: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
董事会次数 (次) 参加次数 (次)
沈诚 10 10 10 0 0
2024 年度,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 5 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
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外,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战略与可持续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 提名委员会会
发展委员会 员会 议
独立董
事姓名 应参 实际参 应参 实际参 应参 实际参 应参 实际参
加次 加会议 加次 加会议 加次 加会议 加次 加会议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沈诚 3 3 0 0 0 0 1 1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上述会议;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委员会上述会议。以上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关于设立境外子公司的议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及时了解中小股东诉求与关注,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方式积极建立与中小股东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证券及法务部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e 互动提问及回复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并且列席股东大会时,本人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本年度,本人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在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地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
条件。
公司积极主动汇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人积极配合与监督公司 2023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并发表了意见。此外,本人亦监督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确保公司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并做好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负责人变动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薪酬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因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4 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尚无急需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规范运作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
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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