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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16 20:17:09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H股募集资金管理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专户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1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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