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1 08:11:5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
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委托理财的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委
托理财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委托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委托理财业务整体决策机构,对投资方向、风险偏好、投资额度
等进行总体控制,授权具体部门行使委托理财业务管理职权。
(二)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下进行委托理财具体业务
的经办操作。
(三)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
(四)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委托理财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不相兼容岗位
委托理财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审批决策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投资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
第七条 投资范围
公司在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评估和论证产品的风险等级,坚持投资收益、风险等
级与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相匹配,应选择低风险、高流动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产品。
如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投资额度审批
公司每年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投资额度,每年投资额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额度期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审批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受托方选择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
公司投资购买委托理财前,必须取得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等全套产品资
料,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产品风险、收益、流动性评估,特别关注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的
安全性和可靠性,必要情况下应当取得可靠的资产安全承诺或其他保障,形成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筛选投资标的,对有购买意向的产品,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
分管副总、总裁审批通过后购买。
对于灵活申购赎回、交易操作频繁的理财产品,可授权由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委托理财事项经审核批准后,由经办人员根据合同管理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通过网上银行购买的,也应
签订电子合同,并保留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购买
财务部经办人员根据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核审批手续和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理财产品
的购买和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相关合同和单据应及时提交财务部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风险监控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审计部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委托理财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委托理财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