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4:38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内部审计活动,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公司内部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负责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处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源支持,必要时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拥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以封存;
(六)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内,实施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定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以确
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每年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以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公司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等情形,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