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1:10:1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程序科学规范,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
(一)生产经营性投资。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投资。
(二)股权类投资。新设立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类投资。
(三)金融产品投资。以股票、债券、利率、汇率、期货、期权、权证等为投资对象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含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购买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
(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四)审慎投资,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
(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及其处置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事项根据下述基准指标决定决策层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六)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值(如有)。
(七)交易的绝对金额。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审批权限:
(一)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批。为提
高投资决策效率,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投资项目,可以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授权总经理直接审批决策。
涉及股权投资类项目(含新设、增资、并购等),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批。
前两款规定的审批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超过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二)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三)对金额达到《公司章程》标准,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该投资决策活动标准如下:
A. 投资决策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条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B. 投资决策活动(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并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金额及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事务部、财务部,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