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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0:4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编号:YG/ZB/BF01/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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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编号:YG/ZB/BF01/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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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理......3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行为规范......4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信息披露......6
第五章 其他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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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
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见附件 2)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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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
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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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
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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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继续增持的,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关于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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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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