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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陕西黑猫《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24:50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报告联络渠道,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件责任主体在重大事件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派出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厂、派出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证券事务部备案。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公司下属分公司、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本单位重大信息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能范围内重大信息负责人,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为所在参股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负责人。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除履行其在本单位所在岗位职责外,对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联系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责任,应切实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条 下属分公司、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负责人,其信息报告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年终述职报告中作为单独章节向管理层或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厂、各子公司负责人、派出机构领导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件及进展的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件及进展的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其他工作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的联系人;
(八)其他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件的人员。
第六条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及时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件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有关保密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除下述定性、定量标准外,各报告义务人或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联系人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谨慎研判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主动书面或电话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每月 5 日报送上月关联交易情况及本月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4、各公司本月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月初报送的预计关联交易金额时,及累计关联交易金额预计超过年初预计金额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汇报。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七)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生产事故
2、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公司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它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有关控股股东、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媒体报道、网络传闻等其他社会舆论信息。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控股股东外,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上述的重大事件,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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